浦东正式启动“金色中环发展带”建设

发布日期:2020.07.13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建立各类事业单位统一登记管理制度”,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建立各类事业单位统一登记管理制度试点促进民办公益事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文件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在我市开展各类事业单位统一登记管理试点工作。

一、进一步增强开展试点工作的责任感与紧迫感

建立各类事业单位统一登记管理制度是国家改革战略和省委、省政府重要决策。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以及省委十三届四次会议《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再创体制机制新优势的决定》等一系列重要文件都明确提出,要转变政府职能,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公益事业,建立各类事业单位统一登记管理制度,公平对待社会力量举办的非营利性公益机构,构建公益服务新格局。

建立各类事业单位统一登记管理制度是深化我市社会事业综合改革,更好地保障和改善民生的现实需要。建立各类事业单位统一登记管理制度,将符合条件的民办公益机构登记为民办事业单位,赋予各类事业单位同等的法律地位和政策待遇,是优化完善社会事业发展体制机制,不断深化我市社会事业综合改革,破解民办公益机构“引才难、留才难”等现实难题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激发公益事业发展活力,倒逼公办事业单位加快改革,优化公益服务资源配置,形成提供主体多元、提供方式多样、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公益服务新格局,进而更好地保障和改善民生。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进一步提高对这项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二、进一步明确做好试点工作的任务举措

建立各类事业单位统一登记管理制度是一项系统工程,要按照“蹄疾步稳、积极稳慎”的试点原则,加强顶层设计,建立相应制度体系,提高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要坚持民意导向,顺应发展需要,夯实改革基础;要树立问题意识,找准关键问题,务求改革实效;要注重风险预防,控制改革风险,确保试点稳妥有序推进。

强化各类事业单位公益属性。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改变管理方式,理顺政府与事业单位的关系,使政府从直接提供公益服务逐步转向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实现政事分开、管办分离,不断强化各类事业单位的公益属性。

明确民办事业单位登记对象。凡符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具有国有资产成份、由社会力量举办的从事教育、文化、体育、医疗、养老等活动的非营利性公益机构,均可实施事业单位登记,统称为民办事业单位。其中,国有资产不限形态、数额和比例。民办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暂时在教育、医疗行业开展,待条件成熟后适时向文化、体育、养老行业推广。具体登记条件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

实现各类事业单位同等对待。登记后的民办事业单位,除经费财政不保障、人员财政不供养外,享有同类公办事业单位同等待遇,并享受政府对民办社会事业的扶持政策。

试行民办事业单位编制报备员额制度。暂在民办教育事业单位试行“非财政供养民办事业编制报备员额”制度,坚持“严格控制、逐步到位、动态管理、激发活力”原则,根据同类公办事业单位编制标准的一定比例,核定民办教育事业单位编制报备员额,用于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编制报备员额内人员人事管理参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执行,按省相关规定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并同步建立职业年金和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缴费比例按省相关规定执行。

明确民办事业单位相关权益和责任。民办事业单位举办方拥有实际出资额的财产所有权,并承担相应的债务责任;民办事业单位存续期间,不得将投入的资产以任何形式转移;民办事业单位盈余收入不得分红,但可建立相应的投资奖励制度,给予举办者一定的奖励,具体奖励标准由行业主管部门制定。

加强各类事业单位事中事后监管。各类事业单位要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落实法人自主权,提高运行效率;要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年度报告和重要事项应向社会公开,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公益服务事项要进行社会公示和听证,接受社会监督;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要与相关职能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加强联动协作,建立监管信息共享机制,形成监管合力。建立健全信用记录、绩效评估等监管制度,实行实地核查、专案检查等监管方式创新,促进各类事业单位提升公益服务水平。

建立民办事业单位风险调控机制。行业主管部门要合理设定登记条件,使登记对象既具有一定的质量、又拥有一定的数量,确保改革稳妥、风险可控。同时,建立民办事业单位事业风险金制度,加强风险金管理,强化民办事业单位终止时处理退费、赔偿等事项的保障。

三、加快形成有利于试点工作的良好氛围

建立各类事业单位统一登记管理制度是一项全新的改革探索,必须在统一组织领导下稳步实施,各部门务必树立创新意识和配合意识,努力为改革试点创造良好条件。

加强组织领导。各类事业单位统一登记管理试点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协调配合机制,及时协调解决改革中的重大问题,稳妥有序推进改革。

有序推进实施。各级登记管理机关和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成熟一家、登记一家”的原则,有序推进民办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要加强跟踪监测,及时发现问题、反馈问题,调整完善政策;市编委办要适时组织开展评估总结,推动试点工作向纵深推进。

强化政策宣传。各部门要围绕试点中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积极主动地进行宣传解读,向各方阐明开展建立各类事业单位统一登记管理制度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充分激发社会资本热情,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公益服务事业,为全社会提供数量更多、质量更好的公益产品。

附件:1.义乌市各类事业单位统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2.义乌市非财政供养民办事业编制报备员额及人员人事管理暂行办法

3.义乌市民办事业单位事业风险金提取及管理办法

义乌市人民政府

2017年1月5日

附件1

义乌市各类事业单位统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探索建立各类事业单位统一登记管理制度,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企业利用国有资产举办事业单位设立登记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建立各类事业单位统一登记管理制度试点促进民办公益事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转发中央编办关于批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企业等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事业单位设立登记办法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各类事业单位包括公办事业单位和民办事业单位。

公办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民办事业单位是指符合《条例》规定,具有国有资产成份、由社会力量举办的从事教育、医疗、文化、体育、养老等活动的、经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非营利性公益机构。

第三条公办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按照《条例》、《实施细则》执行;民办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按照《条例》、《实施细则》、《登记办法》和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各类事业单位统一登记管理,坚持公平准入、分类管理、强化监督的原则,建立相应制度,实现各类事业单位在法人属性、竞争平台、政策待遇上的统一,促进公办、民办事业单位协调发展,不断提高社会公益服务水平。

第五条各类事业单位实行分级登记管理,登记管理机关按照《登记办法》第三条规定确定登记管辖。

第二章 统一登记

第六条按照扶优、扶强、扶特的原则,民办事业单位登记对象以规范性、示范性和特色性的民办公益机构为重点,具体登记资格条件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商机构编制部门依法明确。

第七条民办事业单位登记事项和证书刊载事项要求:

名称。事业单位一般只使用一个具有唯一性的名称;经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批准的教育、卫生等机构,以批复的名称申请登记;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事业单位名称不得冠国家机关、政党名称;冠行政区划或举办单位名称的,应当在行政区划或举办单位名称之后有单独字号;符合《实施细则》第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二条规定。

住所。申请登记的住所一般不能为住宅;符合《实施细则》第二十五、二十六条规定。

宗旨和业务范围。事业单位宗旨应当简明反映公益性、非营利性目的;业务范围中有涉及资质认可或执业许可事项的,需取得资质认可或执业许可;符合《实施细则》第二十七、二十八条规定。

法定代表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为该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或依据规定程序产生的机构决策层或管理层的主要负责人,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无不良信用记录,无正在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担任过其他机构法定代表人的,在任职期间,该机构无不良信用记录。

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在职或退休后拟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应当符合干部管理有关规定。

经费来源。统一登记为“经费自筹”。

开办资金。实行确认登记制,申请登记时应当有15%以上的举办出资到位。无形资产通过资产评估机构评估计价后可以计入开办资金总额。开办资金数额应符合行业相关规定。

举办单位。举办单位为多个的,按照举办单位承诺事项证明中明确的顺序刊载前两个。举办单位承诺事项证明应符合《登记办法》第十条规定。

第八条民办事业单位申请设立登记应提供举办主体的法人证书。多个举办主体的,同时出具多方合作举办协议,明确举办单位排序、证明文件的签章方式、各举办主体的出资比例或者责任承担等文件。

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办理民办事业单位法人的,应出具民政部门准予注销的证明文件。

第九条民办事业单位修改章程,经举办单位同意后,应及时将章程的修改说明及修改后的章程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

第十条民办事业单位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行业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第十一条登记管理机关登记审查过程中,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就登记对象的国有资产情况、行业等级、单位规模、章程等情况,征求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行业主管部门应及时出具书面意见。

第三章 加强管理

第十二条民办事业单位参照试行编制报备员额制度,其非财政供养民办事业编制报备员额内人员管理参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执行。

第十三条民办事业单位要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制定章程,明确决策层、管理层、监督层的职责权限和运行规则,落实法人自主权,提高运行效率。

第十四条民办事业单位的举办者拥有实际出资额的财产所有权,并承担相应的债务责任;民办事业单位存续期间,举办者不得将投入的资产以任何形式转移。

第十五条民办事业单位应从收入中提取适当比例资金,建立事业风险金制度,用于民办事业单位终止时处理退费、赔偿等遗留问题的相关费用。

第十六条民办事业单位的盈余收入不得分红,确保其非营利性属性;民办事业单位在扣除举办成本、预留单位发展基金、风险金以及提取其他有关费用后,当年仍有非财政拨款收支结余的,按相关程序核准后,可以从收支结余中给予举办者一定的奖励。

第十七条民办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实施细则》的规定,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向行业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第四章 强化监督

第十八条民办事业单位要建立信息披露制度,重要事项应向社会公开,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公益服务事项要进行社会公示和听证,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要与相关职能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加强联动协作,形成监管合力。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事业单位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使用国家资助或者社会捐赠、资助资产等方面的监督。

第二十条建立各部门间的监管信息共享机制,登记管理机关的登记情况、年度报告和日常监管的结果,各行业主管部门日常监管中发现和查处的问题,要及时相互通报,实现信息共享。

第二十一条建立健全信用记录、绩效评估等监管制度,实行实地核查、专案检查等监管方式创新,加强对各类事业单位的管理,促进各类事业单位提升公益服务水平。

第五章附 则

第二十二条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使用与管理,按照浙江省编办等部门《转发中央编办等部门关于〈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使用问题的通知》执行。

第二十三条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相关事项上级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义乌市非财政供养民办事业编制报备员额及人员人事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明确民办事业单位非财政供养民办事业编制报备员额人员人事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编制报备员额管理,根据《义乌市各类事业单位统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民办事业单位。

第三条机构编制部门按照“严格控制、逐步到位、动态管理、激发活力”的原则,核定编制报备员额,用于配备专业技术人才,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提升公益服务水平。

第四条民办事业单位编制报备员额,由机构编制部门结合行业特点,综合各方面因素,按现行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程序核定,一般不高于同类公办事业单位编制标准的50%;确因队伍建设需要,可适当上浮。民办事业单位注销时,由机构编制部门收回编制报备员额。

第五条机构编制部门根据民办事业单位运行情况及主管部门服务质量考核评估等情况,对编制报备员额配备进行动态调整。

第六条民办事业单位纳入实名制管理,严格按照实名制管理程序和要求,办理人员进出编手续,确保编制报备员额与实有人员的一一对应。

第七条民办事业单位在编制报备员额总量内使用编制的,向机构编制部门申报编制使用计划,机构编制部门签章备案。用人单位凭编制使用计划卡按规定程序办理进人手续。

第八条民办事业单位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报备员额总量内制定招聘计划及方案,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组织公开招聘。

招聘方案内容一般包括:确定招聘工作组织办法;设置招聘岗位、人数、对象范围及所需资格条件;设定招聘程序与办法等。

第九条民办事业单位编制报备员额人员实行公开招聘,根据岗位需要设定相应的学历、专业、技能、身体等。公开招聘工作可参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执行。急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短缺专业人才、公办事业单位正式在编人员,经民办事业单位考核、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可直接聘用为民办事业单位编内人员。

第十条民办事业单位编制报备员额人员岗位管理可参照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专技岗位结构比例参照同类公办事业单位的比例确定。编制报备员额人员实行聘用制,可参照《浙江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细则》有关规定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民办事业单位被撤销、解散的,聘用合同终止,不再另行安置。

第十一条 民办事业单位编制报备员额人员有关奖惩、继续教育、职称评审、年度考核、岗位晋级、档案工资等人事管理事项,可参照公办事业单位同类工作人员执行。

第十二条民办事业单位编制报备员额人员按省相关规定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并同步建立职业年金和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缴费比例按省相关规定执行,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按规定承担。对解除、终止聘用合同的民办事业单位编制报备员额人员,应及时终止或转出社保关系和公积金关系,职业年金的转移、领取等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民办事业单位编制报备员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符合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有关规定计发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四条民办事业单位编制报备员额人员,可通过公开招聘或公开选聘的方式进入公办事业单位。

第十五条本办法相关事项上级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义乌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义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3

义乌市民办事业单位事业风险金提取及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我市民办事业单位健康发展,规范单位经营行为,保障相关方面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民办事业单位。

第三条民办事业单位事业风险金属于民办事业单位所有,主要用于民办事业单位终止时处理退费、赔偿等遗留问题的相关费用。

第四条民办事业单位事业风险金按当年事业收入一定比例提取,具体提取比例由各事业单位行业主管部门根据不同事业单位实际情况确定。

第五条民办事业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提取的事业风险金缴入行业主管部门统一开设的民办事业风险金银行专户,未经行业主管部门同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动用事业风险金。行业主管部门确定专户银行时,原则上应采取竞争性方式。行业主管部门应对事业风险金进行统一管理,分户核算。

第六条对指导思想正确,能够正常开展事业经营活动,事业效益好,事业风险金余额达到规定限额的民办事业单位,经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动用部分事业风险金用于单位的建设发展,但应当自下一年度起继续提取事业风险金,弥补所动用的部分。

第七条民办事业单位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对无遗留问题的,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将事业风险金及所产生的利息全额退还单位。如有遗留问题,在按法律规定程序解决遗留问题后,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将事业风险金余额及利息退还单位。

第八条行业主管部门对管理的民办事业单位提取的事业风险金数额,要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民办事业单位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行业主管部门报送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该报告应包含当年事业风险金提取数及累计数等内容。对未按规定提取或未足额提取事业风险金的民办事业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按规定足额提取风险金。对拒不按规定足额提取事业风险金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向社会公布,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条民办事业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及有关金融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管理事业风险金,不得利用职权,徇私舞弊,或收取费用,违反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