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科技厅关于申报2021年度海南省技术创新和

成果转化平台认定的通知

为推进海南省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提升平台建设与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水平,支持海南省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平台建设,根据《海南省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平台管理办法(试行)》(琼科规〔2020〕13 号),现就2021年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平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海南省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平台类型海南省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平台包括技术创新载体和成果转化载体两类,其中技术创新载体主要为省级技术创新中心;成果转化载体主要包括省级中试研究基地、省级技术转移转化服务机构等。《海南省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平台管理办法(试行)》发布之前由科技厅认定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中试与转化基地和技术转移转化中心根据实际情况重新申报。

(一)海南省技术创新中心。

海南省技术创新中心是技术和工程领域全省技术创新高地,重点围绕省委省政府的重大产业领域,依托行业龙头企业和优势科研院所、高等院校,攻克转化重大产业前沿和共性关键技术,突破涉及国家和我省长远发展和产业安全的关键技术瓶颈,实现从科学到技术转化,促进重大基础研究成果产业化,引领带动重点产业和区域实现创新发展,为海南产业发展提供基础研究到应用研究、规模化生产的全链条服务。

(二)省级中试研究基地。

省级中试研究基地作为衔接创新链和产业链的中枢节点,是为我省高校、科研院所、初创企业等科技成果转化提供中试服务的公共服务平台,重点开展科研成果中间试验、放大验证、生产工艺确认、生产线预制调试及技术转移转化配套服务,为规模生产提供成熟、适用、成套技术,加快推进科技成果在省内转化和产业化应用。基地采用市场化运作,并对外开放,同时具备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功能。

(三)省级技术转移转化服务机构。

海南省技术转移转化服务机构是促进知识流动和技术转移的转化平台,重点开展科技成果收集、技术评估、推介对接、技术转化、专利许可、技术经纪人才培养等转移转化相关服务工作。

二、申报条件

(一)海南省技术创新中心。

1.省技术创新中心应在海南省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须由具有行业优势科研力量的科研院所或高等院校与该行业龙头、具有较强创新能力的企业联合共建。

以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牵头建设的,至少有 2家以上企业参与联合共建;以企业牵头建设的,至少有 2家科研院所或高等院校参与联合共建。

2.拥有相关领域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有产学研合作的基础,具备组织和承担科技创新项目的能力,在行业技术研究、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有鲜明特色,能够解决产业共性关键技术问题,具有较强的创新力和带动力。

3.具有行业内公认的技术创新优势和高水平科研团队、领军人才,能够广泛联合产学研各方、整合创新资源、形成技术创新合作网络的显著优势和能力,固定的专职研发人员不少于 30人。

4.拥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良好信誉,能够为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和发展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经费、仪器设备支持,能够承担建设和管理技术创新中心的责任。

5.具有满足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发展需要的科研办公场所、科研仪器设备、中间试验和检验检测能力。建设期投入一般不少于300万元,拥有的研发设备原值总价不低于 2000万元,固定研发场地面积不小于 1000平方米。

6.具有适应市场化运营的科研项目管理制度、科研经费财务会计核算制度、研发人员激励约束制度、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等。

7.依托单位与共建单位须签订共建协议,确定联合共建的方式、人员、任务分工以及各自权利和义务等。

(二)省级中试研究基地

1.依托单位是在我省境内注册的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技术机构等法人单位或中央驻琼单位,在相关领域具有明显技术优势和影响力。

2.愿意发挥现有中试设施的作用,为行业内企业和科研单位提供中试研究服务;能够按照行业主管部门要求,严格规范服务行为。

3.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有筹措资金的能力和信誉。

4.拥有本行业必要的通用计量、检测仪器、常规实验设备,有承担行业综合性中间试验任务必需的专用设备、场地及配套设施。拥有的专业设备原值总价一般不低于 1000万元,固定研发场地面积不小于 500平方米。

5.有健全的管理团队,有较雄厚的专业技术队伍和丰富经验的技术工人。

6.内部管理制度健全,有必需的安全、环保设施设备及制度条件,有明晰的对外服务承接程序和合理的收费标准。

(三)省级技术转移转化服务机构

1.我省科研院所、高等院校或驻琼科研机构设立的转移转化服务机构,为专职二级机构或独立法人机构;我省科技园区、企业等,非我省科研院所、高等院校、新型研发机构设立的转移转化服务机构应为在我省注册的独立法人机构。

2.有较显著的服务业绩,在行业内有较高的认知度和知名度; 具有稳定的资金投入和满足经营要求的办公设备条件。

3.有从事技术转移的专职人员,科技人员的比例不得低于本机构从业人员总数的 60%;拥有或签约的成果储备量不少于 50 项或科技人员团队不少于 10家。

4.有明确的服务对象群体和不少于 3 个成功的技术转移服务案例。促成的技术交易成交额每年不低于 100万元人民币。

5.非高校、科研院所设立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心,要与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签订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协议,期限3年(含3年)以上,保障科技成果来源。

6.管理规范,规章制度健全,有明确的从事技术转移服务的章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

7.上述所指的高校一般为具有较强研究能力的高校,科研院所为国家级、省级科研院所或国外同等层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为省级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

三、申报要求

(一)省级技术创新中心。

1.经市县科技管理部门推荐,由省科技厅按程序认定。

2.根据海南自贸港产业发展需要,也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经省科技厅批准后筹建省技术创新中心,筹建满一年后按申报指南申报认定。

(二)省级中试研究基地、技术转移转化服务机构。

1.经市县科技管理部门认定的市县级平台,符合条件的,经市县科技管理部门推荐,由省科技厅按程序认定。

2.未开展市县级平台认定的市县,符合条件的,也可经市县科技管理部门推荐,由省科技厅按程序认定。

(三)申报流程。申报材料通过海南省科技业务综合管理系统(http://ywgl.hnkjonline.net)网上填报。

1.注册帐号。首次申报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的单位,需登陆海南省科技业务综合管理系统,点击“注册”,按照提示完成注册流程。每个单位只能注册一个“单位管理员”帐号(“单位管理员” 帐号不能直接申报项目),“单位管理员”帐号可以创建本单位“项目申报人”帐号,本单位的“项目申报人”帐号由单位管理员统一管理。(已在本系统注册的单位或人员可以直接使用原账号登陆,不需要重新注册。)

2.在线填写。项目申报人登陆系统后,根据实际情况,在线填写申请材料《海南省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平台认定申请书》,申报单位下载推荐页填写市县科技管理部门推荐意见和盖章后扫描后上传,其他需要盖章签字的,下载页面签字盖章后扫描上传,确认无误后在线提交至本单位管理员进行审核。

3.在线审核。申报单位管理员对申报材料审核后提交至省科技厅(同时在项目申报人处系统自动生成正式 PDF申请书)。

四、资助方式

省级平台实行年度考核和动态管理制度,认定不给予经费资助。认定满一年须参加年度考核,并根据年度考核结果,分类对省级平台进行资助,采用项目立项或运行后补助等方式。

项目立项支持方式主要适用于省级技术创新中心。运行后补助支持方式主要适用于省级中试研究基地、省级技术转移转化服务机构等科技成果转化服务载体。

五、时间要求和联系方式

1.网上申报截止时间为 2021年 7月 20日 17:00,届时申报系统将自动关闭,由于报送时间相对集中,请各单位提前做好项目申报工作,避免网络拥堵。

2.申报咨询:唐 欢 65376710。

3.管理系统技术问题咨询 赵 永 65389015

六、注意事项

(一)填写项目申请书前,应仔细阅读有关填写说明,并按要求认真填写,务必完整、准确、有效。

(二)省级平台要自觉接受省科技厅、市县科技管理部门的检查和指导,按照要求进行规范统计,及时提供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并按有关要求填报。重大事项要及时与科技管理部门报告。

(三)通过认定的省级平台,由省科技厅分类授予牌匾,可按照相关政策文件规定享受优惠和扶持政策。

(四)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平台的申报、认定、管理等相关要求依照《海南省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平台管理办法(试行)》(琼科规〔2020〕13号)规定执行。

 

海南省科技厅关于申报2021年度海南省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平台认定的通知.ceb
(正文副本)海南省科技厅关于申报2021年度海南省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平台认定的通知.pdf
附件1海南省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平台认定申请书.doc
附件2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平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