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投资基本建设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12.10.10

第一条 (目的)为了加强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州出口加工区广州保税区(以下统称开发区)财政投资基本建设的管理,建立科学的财政投资基本建设决策、实施程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开发区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行为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基本原则)财政投资基本建设应当严格执行投资计划和基本建设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突破投资计划,违反基本建设程序。

第四条 (政府投资范围)开发区财政投资主要用于关系国家安全、国土开发和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包括公益事业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欠发达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推进技术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等。

第五条 (管理职责分工)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以下分工,履行财政投资基本建设中的管理和监督职责:

(一)投资(计划)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立项审核并编制立项计划,审核项目建议书并下达项目立项通知;审核(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核(批)项目投资总概算并下达项目建设通知书,核准项目勘察、设计、建筑工程、安装工程、监理、重要设备、重要材料采购等招标方式和范围,组织项目节能评估,重大项目稽察和项目投资后评价,监督和协调投资计划的执行等。

(二)规划国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建设规划符合性审查和项目用地审查;负责征地补偿、土地平整范围和数量的审查;拆迁主管部门负责工程拆迁范围和数量的审查。

(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重大建设项目建设审查方案和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负责对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实施的日常监督管理;管理和监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工程项目招投标的监督,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建设项目建设方案与初步设计由区各有关部门按行业规定及职责进行审查后,提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涉及经贸、农业、林业、水利、交通、信息产业等行业职责的,由区各有关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进行监督管理或参与监督管理)。

(四)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五)财政部门负责审查工程项目投资预算、结算和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财务决算;根据项目进度和年度计划拨付项目建设资金,核准项目中涉及政府采购的设备、材料等的采购方式,办理项目资产管理手续等。

(六)监察部门负责依法对有关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财政投资基本建设工作中履行职责情况实施监察。

(七)审计机关依法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八)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全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第六条 (建设业主和项目法人)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实行项目建设业主制、项目法人责任制和代建制。经批准,也可实行其他管理体制。 建设业主是指受管委会委托负责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建设、管理的单位; 代业主是指受建设业主委托负责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建设、管理的单位。

实行代建制的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由建设业主和代建单位按《广州开发区、萝岗区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试行办法》(穗开管〔2006〕1号)的有关规定组织和管理项目建设。 建设业主和代业主管理办法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会同投资(计划)、财政等主管部门制定,报管委会批准后实施。 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如属准经营性项目的,应当在项目立项后成立项目法人。

第七条 (计划下达)开发区财政投资基本建设立项计划经管委会批准后下达实施。财政投资基本建设立项计划可根据实际情况分批编制下达实施。

第二章 财政投资基本建设的计划管理

第八条 (计划依据)财政投资基本建设立项计划由投资(计划)主管部门根据开发区财力状况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进行编制。

财政部门应当于每年12月1日前向投资(计划)主管部门提出下年度用于财政投资基本建设的初步财政预算规模。

第九条 (项目立项)项目申报采用建设业主申报制,项目建议单位应当于每年10月30日前向有关的建设业主提出项目立项建议,并协助建设业主完成项目建议书。建设业主应当于每年11月15日前向投资(计划)主管部门提出下年度新建项目的立项申请,并提交立项建议书。立项建议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

(二)拟建地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投资估算等;

(三)项目预期绩效目标,包括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初步分析等;

(四)其他必要的事项。

申报立项项目涉及征地房屋、建筑物等拆迁的,需经过土地储备、拆迁主管部门审查并确定范围、数量和拆迁、补偿投资,并做为项目建议书的内容。 项目建议单位为管委会职能部门、建设业主、代业主单位或其他由管委会指定机构等。

第十条 (应急立项)年度计划下达后,因区域建设、企业筹建等需要建设的项目可采用应急立项程序。即由项目建议单位指导和协助建设业主填制区财政投资基本建设立项建议书,按照项目立项程序向投资(计划)主管部门提出立项建议并报送有关材料。投资(计划)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管委会批准并下达立项通知书。建设业主按规定程序组织项目实施。

申报应急立项的项目建议书应在申报前通过规划、国土、建设和环境主管部门的审查。

应急项目的立项通知书应包括项目名称、建设业主、项目主要建设内容、项目总投资、建设周期、实施要求及相关工作指标核准意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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